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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之二:监督检查 为偏离者踩“刹车”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7-05-24 10:53: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合同管理办法》被业内专家认为是具体落实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护航员”,让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不仅停留在政策上,更通过合同真正落实。

  虽然《合同管理办法》是针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而出台的,但专家提醒,不应当将此误读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合同”,事实上,《合同管理办法》对招标采购单位以及供应商的各中行为都作出了明文规范,对偏离促进自主创新以及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方向的行为实施紧急“刹车”。
 
  “在汽车采购项目中,《合同管理办法》对招标采购单位不签定自主创新合同以及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惩处,这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是明确的法律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尹君宁表示,“当然,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也同样杜绝不良行为,比如,严禁自主创新产品汽车供应商转包、分包中标、成交合同。”

采购单位 严禁违约

  在汽车采购中,供应商相对弱势,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由于历史和产品等原因,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常遭“冷遇”。

  “有些汽车采购项目,我们的产品经过专家评审已经中标,但采购人因没有采购到‘心目中的产品’而以种种理由拒绝与我们签定合同”,某汽车自主品牌厂家大客户经理表示,“如果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这种情况将会杜绝发生。”

  《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政府采购属于目录中品目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

  “只要这条规定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单位对自主创新汽车的‘歧视’行为就会越来越少,自主创新汽车在政府采购市场的销量就会越来越大。”上述汽车自主品牌厂家大客户经理说。

供应商 不得有不良行为

  事实上,《合同管理办法》也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个别汽车供应商也有不按合同办事的情况,其中有一些就是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主要表现为提供的汽车质量不稳定、服务不到位或把合同转包、分包给其他汽车供应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官员透露。
 
  以后,自主创新产品汽车供应商再有类似不良行为,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将会受到严惩。

  《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并及时将相关自主创新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科技部:
  (一)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二)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三)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供应商有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其实还是促进自主创新汽车的体现,因为禁止将合同转包、分包,就是强调了自主创新汽车专有的加分权利,杜绝非自主创新汽车鱼目混珠,享受加分。”尹君宁说,“另外,质量问题还是不少自主创新汽车企业需要不断改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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