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也要讲“诚信”
作者:方芳 发布于:2006-03-31 15:41: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备受关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供应商“诚信”问题的呼吁,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诚信理念逐渐得到强化。但是,政府采购中的另一当事人——采购人的诚信缺失却有被忽视的倾向。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尹君宁女士认为,政府采购过程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者共同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着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互相配合,相互协调的过程。
但在受采购人委托进行实际采购工作中,曾遇到在采购中心确定采购结果和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以各种不同理由不提车,取消采购计划的情况。
尽管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采购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对供应商而言是很不公平的,是对供应商权利的损害,同时,对通过书面委托进行代理采购的采购中心也存在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虽然对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不合规范的行为有一定约束,但过于笼统,没有细节规定,操作性不够;另外,由于采购人身份的特殊性,在实际采购中,采购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约束。而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一般也不会主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
另一方面,采购人提交给采购中心的委托代理采购书,大多不太具体、内容笼统、过于简单,对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界限的规定相对模糊,也是导致对采购人约束不力的一个原因。
政府采购制度上的诚信规则,是对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共同要求,也是维持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转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也要关注采购人的诚信采购。而对诚信人诚信采购的约束,有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化,以及监督制约机制“刚性”配套措施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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