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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 厂商难以承受之痛

作者:林丰蕾 发布于:2005-12-12 16:4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汽车采购中的低价采购在某些厂商看来已经成为了他们心目中“伤痛”;但另一方面可能有些声音认为汽车采购的价格不低,反而偏高。汽车采购的价格究竟是偏高还是偏低?它究竟又会对汽车厂商和汽车采购产生怎样的影响?这都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节约是政府采购的题中之义,也是大多数人对政府采购这项浩大工程的“初级认识”。在汽车采购中,采购操作部门与招标专家也往往把价格作为衡量厂商是否中标的重要尺度,最低评标价法也成为最为流行的评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压低价格就成为了厂商跻身成为供应商的必用手法,也成为了政府采购部门提高节支率、节约财政性资金的“法宝”。

  但在市场环境中,汽车厂商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一味地压低价格,必然会损害厂商的利润空间,成为它们心目中难以承受之痛;同时,这种低价之痛也会为后续的汽车采购工作带来一些始料未及的困难。

  厂商萌退意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是若一味地追求低价,不顾及汽车厂商的利益,就会使厂商对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心生惧意,不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汽车采购项目,影响汽车采购的竞争度。

  一位刚在某省中了一个汽车大标的汽车厂商负责人近日告诉记者,这种超低价格的中标虽然表面上看上去风光,但实际上利润却极薄,甚至让厂商进入退维谷、骑虎难下的境地。这位负责人十分无奈地说,他们是为了开拓政府市场才采取这种低价策略的,但是,如果以后参加的汽车采购项目都是以如此的低价进行的,就会严重打击他们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位汽车工业协会的专家,他认为:“一味降低购买成本,会增大汽车企业的负担,长此以往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响应度,如果很多企业都认为政府采购市场无利可图而不积极参与竞争,那么汽车采购的公平、公开及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等目的又怎会达到?”

  易滋生投机问题

  汽车厂商以非常低的价格中标,甚至有些价格低得有些离谱,如此“无利可图”,可能就会使厂商的服务意识、履约意识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出现不利于采购项目的“投机”行为。

  北京长丰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焦晖告诉记者:“在汽车采购项目中,有些厂商以很低的价格中标,但为了有利可图,它们就有可能从使用过程中开刀。因此,油耗、维修、服务等一系列的使用成本则会大幅度攀升,而这一笔开支不算在采购的成本之中,因此往往会被忽视。”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也认为采购价格太低有可能导致厂商投机。他说:“没有人愿意做无利的买卖,厂商利润空间太小,就有可能会从后期的过程中将这部分利润‘追回’。比如,他们有可能会通过减少配置、以次充好的方式补回利润。另外,他们还有可能会消极怠工,比如,延期送货、服务步到位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利于政府采购的效果和目的。”

  寻求双向“共赢”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目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可见,政府采购的既定目的是多元化的,不能以单一的采购成本的降低作为衡量成本。

  另外,汽车采购也不是要单方面地节约财政性资金,而是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情况下,推进企业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双向发展。

  薛寿唐说:“汽车采购的目的并非要只寻求节约,也应当寻求公平、透明,实现政府与厂商的‘共赢’,而一味地追求低价则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是一种误读、错位。”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也说:“单纯地追求低价,对市场有害无益。”

  也许,正如一位专家曾说过的,汽车采购所要寻求并不是一种低价行为,更重要寻求的是一种过程,一种基于政府与企业市场关系之上的双向获益的过程。

观察:
            是谁导致了“低价”
 

  公务车采购中频频现身的“超低”价格,虽然使一些低价中标的供应商满腹牢骚,但同时也是供应商与政府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汽车采购双方当事人更应当擦亮眼睛看清“低价”究竟给自己带来了什么,不要最终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参加汽车采购项目的厂商应当算清自己一本成本账,不要为了进入、打开政府采购市场而轻易推出无利可图的低价,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价格透明的全国性市场,供应商在某一地或某一省份实施“低价”势必会引起其他省或地区“眼红”,那么供应商就不得不全面调低价格——这种后果对企业而言是不利的,长期大面积的无利甚至有可能将企业逼上末路。因此汽车采购过程中,厂商一定要谨慎考虑,莫要为了中标而抛出自己难以承受的低价。

  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也应当算好一笔账,不要为了采购成本的低廉而使使用成本激增或者使供应商们萌生退意。在进行汽车采购中,节约成本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也是必须尽力去做的,但凡事应当有一个度,不要将供应商逼到血本无归的境地,参与指导、评议汽车采购项目的机构更应当站在一个较高的立足点,高瞻远瞩地将汽车的采购与使用纳入一个统一的密不可分的体系中。同时,参与指导、实施汽车采购项目的机构也应当将眼光放远,如果因为眼前的低价而“吓跑”供应商,从而使汽车采购无人参与、丧失竞争度,反倒更加得不偿失。

  也许,只有政府与厂商双方都清清楚楚算好账,各自退后一步,才能真正地海阔天空,达到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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