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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莫漏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4:36:00 来源:不详




●王庆玲 
公务车辆的定点加油尽管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定点加油站,得到了比市场价格低的优惠油价,但在具体的加油过程中很难杜绝偷、冒、漏、滴油等不良现象,如何有效制止这些弊端,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统一印证专门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定点加油油证,实行专门管理。各采购单位每月或每年根据自己以往的用油量申请一定数量的油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加盖管理部门公章,派专人管理。用油单位的司机根据自己的用油情况领取。 
严把油证发放关 
采购单位将领取的定点加油证,加盖单位公章。将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车牌号统一刻制成各个车牌印章,待司机来领取油证时再加盖其车牌印章,以便定点加油站加油时与其车辆牌号核对,并填写《××单位公务车辆领取油证登记表》,登记其车牌号、领取油证数量、时间、领取人、目前车辆公里表数及根据用油量、车辆行程表数计算出的每百公里耗油量等内容,以便月终进行统计、上报。 
严把车辆加油关 
各定点加油站在履行加油义务时,必须查看定点加油票证上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章及采购单位公章;认真核对加油公务车辆的车牌号与定点油证上的车牌号,二者相符时方可加油;车牌号不符或司机有票无车,则必须拒绝。若车牌号不符或不核对车牌号而加油的,收取了假油证损失自负,这样就形成了堵塞假冒定点加油油证漏洞的第一道关口;若给有票无车提供用油的,该司机所开的车辆的每百公里耗油(月底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表中可查)有较大变化时,同时追究该司机及该加油站的有关责任,形成堵塞有关人员偷油漏洞的第一道关口。 
严把监管审核关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和用油单位务必于每月初的5日前将本单位用油情况汇总,绘制成表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本单位公务车车辆数、每辆车的车牌号及相应的用油量、每辆车的每百公里耗油量等。同时要求定点加油站将上月加油总量及各单位每辆车的油票证汇总统计,绘制成表,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在本定点加油的公务车辆的车牌号及相应的加油量、加油总量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比两者上报情况,核对以下3项内容是否相符: 
核对采购单位和定点加油站上报的用油总量是否相符 若不符,定点加油站的加油总量明显高于采购单位的用油量,说明该加油站收取了假油证,损失自负,假油证部分不予结账。若假油证上有车牌号应将该车牌号交公安局,查找车牌主人并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形成堵塞假冒定点加油证漏洞的第二道关口。 
核对各单位相同品牌同型号车辆的每百公里耗油量是否有较大的出入   若个别车辆明显高于其他车辆,则应对该司机耗油量大的原因认真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依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若个别车辆的每百公里耗油量总是高于其他车辆,但又不太多,说明该车该检修了,该车司机应该到定点维修站查明该车辆耗油量大的原因,并修补或更换有关部件,堵塞漏、滴油之漏洞。 
核对同辆车的每月上报的每百公里耗油量是否有较大出入 若个别月份反常,说明该司机有违纪之嫌,应认真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形成堵塞第三道偷油、漏油的关口。 
严把资金支付关 
定点加油站于每月的8日前,凭收取的定点加油油证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当其定点加油油证与用油单位上报的用油总量相符时,填写政府采购支付申请,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并签署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应严格审核定点加油站的支付申请是否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是否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核实实际应该支付金额,按时支付,对多余部分坚决予以回绝。 
定期公布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定点加油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如实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用油总量、违纪者的单位、名称、违纪事实及相应的处罚,以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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