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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进口汽车凸显四大变化

作者:张 毅 发布于:2005-01-14 10:52: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汽车政策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包括取消进口配额管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取消进口汽车保税和实行品牌销售。

  按照承诺,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实行了20年的汽车进口配额管理。配额管理取消后,在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仍然较弱的情形下,为有效监测汽车进口情况,营造规范、有序的国内汽车市场,商务部决定自明年起,对汽车产品施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了多年的进口汽车审批制改为自动登记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汽车进口关税下调至30%,这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第四次下调汽车进口关税。根据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7月1日前将汽车进口关税降至25%。目前我国3升以下和3升以上的进口汽车关税税率分别是34.2%和37.6%。2005年1月1日统一降到30%,2006年1月1日再降到28%,2006年7月1日降到25%的目标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取消了实行多年的进口汽车保税政策。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取消汽车保税业务后,进口汽车一到口岸就必须纳税报关。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汽车品牌销售所作的规定,商务部《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从2005年起,只有得到国外汽车厂家授权的企业才有资格进口和销售进口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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