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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电动化" 政采成为有力推手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5-06-23 16:45: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能源车产业正在迎接一场盛宴。

  日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相关部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上海清洁能源研究与产业促进中心主管虞俭表示,之前就听说过会出台类似政策,只是没想到力度会如此之大。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采购负责人付钢也表示,《方案》对新能源车更新比例、实施范围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地方落实执行。

  更新比例不低于30%

  多年来,我国一直寄望把新能源车作为"弯道超车"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战略方向,而且出台了多项政策。令人遗憾的是,新能源车推广效果一直不佳,特别是在私人市场,新能源车推广更是缓慢。

  业内很多人建议在政府等公用领域推广新能源车,《方案》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种思路。

  比亚迪绿色公交发展事业部相关人士表示,对所有新能源车企业来说,最担心的是政策"光打雷不下雨",此次《方案》明确新能源车更新比例,又确定了时间表,政府推广新能源车的决心显露无疑。

  政采成为有力推手

  相比此前的新能源车扶持政策,此次《方案》更细致并具有指导意义。《方案》首次明确了实施的机构、车型及应用范围,在执行时更具可参考性。

  《方案》所指的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方案》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车。

  付钢表示,之前的一些公务车政策,往往只有总的条款,要么没有具体实施细则,要么没有数量规定及范围划分,各地方想落实有时也往往不知从何下手。此次《方案》规定的比较详细,地方上落实起来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比如,《方案》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配套设施建设市场化

  新能源车之所以推广缓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对此,《方案》也做了详细规定。

  《方案》提出,要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另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制定保障机制,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虞俭表示,任何一个产业的推广只靠政府扶持永远不能做强做大,只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才能获得长久发展动力。

  正是基于这种思路,《方案》提出,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另外,《方案》还规定,要优化新能源车使用环境。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车。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7月21日第1569期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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