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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专家:解读汽车三包四大争议

作者:陈炜伟 南辰 发布于:2014-01-14 11:44:00 来源:新华网
  消费者不在授权4S店保养就不能三包?对车辆任何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汽车三包相关“争议”,记者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权威人士进行梳理和解读,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质检总局也已采取多项举措,向经营者规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开战。
  
  争议一:非4S店保养不能三包?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重庆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二: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
  
  在三包规定实施过程评估中,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发现部分车企在保修保养手册中明示,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轮胎的保修由轮胎生产商独立承担。例如,北京某汽车公司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轮胎的质量保证服务由轮胎供应商执行。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巫小波说。
  
  争议三:加装改装需企业允许?
  
  有消费者在购车时被4S店销售人员告知:“自行加装导航或者改装音响就不能三包了。”这让不少消费者无所适从。
  
  质检总局通报,广汽某进口品牌汽车公司、美国某品牌汽车中国销售公司等16家企业规定了“未经生产者允许客户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加装、改装或更改”等强制条款。
  
  “此项强制条款目的是为了免除三包责任。”巫小波说。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该规定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巫小波说,因此,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争议四:不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维修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经营者是否能免责?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盗窃等造成损失,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因此,对于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六条、十九条的情况,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或交通费用补偿,而不是强制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巫小波说,此外,如果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偷窃、盗窃等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向汽车三包霸王条款开战
  
  为了及时发现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近日,质检总局委托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汽车生产者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正式备案并依法公开的三包凭证、保修手册、保养手册等文件进行调查评估,发现部分汽车生产者在信息备案、公开上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不公平条款,形成评估文件807份。
  
  除了违规免除三包责任,质检总局在实施评估中还发现少数汽车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内容不规范。如: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总成以及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少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多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有些生产者将玻璃制品、衬套和油封、传送带、离合器压盘等零部件包含在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中。业内专家指出,这其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偷偷揩消费者的油。
  
  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由于知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互动中处于相对劣势。巫小波说,如果遇到汽车三包相关问题,消费者可向质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诉,如确有争议,可请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提供专业判断。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车时要仔细研读厂商三包承诺是否有附加条件,发现“必须在4S店维修保养”等霸王条款可以向质检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陈熙同明确表示,对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购车合同中添加“附加条件”内容违规的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记者了解到,对于规定实施中排查出的问题,质检总局已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整顿,包括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汽车生产者,督促信息备案、公开工作滞后的汽车生产者严格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迅速完成整改;对三包凭证和《维修保养手册》内容违规的汽车生产者,责令限期改正。此外,质检总局将充分利用中国汽车三包网等信息平台,加大汽车三包政策法规宣传、汽车三包专业知识普及,以及汽车三包违规信息披露,探索建立三包问题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汽车三包专家管理机制,加强与消协等第三方机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挥作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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