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布新能源车补贴新政 公务车标准高10%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下称《通知》),对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也就是说,公共交通、党政机关公务等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比其他领域要高10%,因此,也更加鼓励这些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
事实上,早在2020年4月,四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并提前明确2021年、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坡幅度,稳定市场预期。
此次《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车辆产品的补贴标准,为补贴政策精准执行提供依据。考虑到有关退坡比例已通过财建〔2020〕86号文件提前发布,上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稳定企业研发生产预期,支持行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按照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要求,2021年购置补贴政策维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指标门槛不变。
考虑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将采用新的试验方法标准,对部分车辆产品的技术指标值将造成影响,为保障新老标准平稳过渡衔接,《通知》提出,对按照新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产品,按同等技术难度,合理规定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指标门槛值要求。其他新能源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技术指标门槛,适用财建〔2020〕86号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提出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
同时,《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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