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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为何因同一项目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作者:贺良雁 发布于:2021-01-06 11:20: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年1月4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公布了天津庞大庞泓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庞大庞泓”)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天津庞大庞泓被罚款434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而据了解,天津庞大庞泓在2019年已经被列入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一个项目中摔倒了两次,事情的缘由到底是怎样的?
 
  543万元的新能源车租赁项目
 
  2018年5月10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内容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为期一年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2018年5月3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天津庞大庞泓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540万元。
 
  2019年5月9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天津庞大庞泓又投标了,且成为该项目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但后来被前两名中标候选人联合举报,举报天津庞大庞泓提供的行驶证为虚假材料,最后证实质疑真实,天津庞大庞泓被处以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2018年的项目早就执行完毕,但有企业举报天津庞大庞泓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经天津市财政局查证,天津庞大庞泓提供的4份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扫描件部分金额确实与原件存在不一致,为虚假材料。
 
  被处以千分之八的罚款且禁赛一年半
 
  据悉,在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的内容为“提供投标人曾实施的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新能源机动车租赁服务业绩,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金额(单个合同金额≥15万元/年)等”,每个业绩2分,最多分值10分。天津庞大庞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4份合同原件扫描件。
 
  天津市财政局收到匿名举报文件后,对天津庞大庞泓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扫描件的部分金额确实与原件存在不一致。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中提交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按照法律规定,结合该公司参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已经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于是天津市财政局决定处以千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3440元,并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据统计,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9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就有5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最好不要为了中标而心存侥幸,不惜提供虚假材料,这不仅会被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声誉,诚信经营方可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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