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采购收取质保金3年后返还合法吗
近日,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提问,公务用车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合同额的5%作为质保金,三年质保期满后才返还。请问这要求合法吗?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在近一个月内,全国100万元以上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共有82个,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有21个,占总数的25.6%,剩余的61个全部是工程采购项目,占总数的74.4%。可见,目前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主要是建设工程采购项目。
质保金主要针对工程项目 汽车项目不收取
相关专家表示,建设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是有法规规定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等缺陷,可以在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用质保金对缺陷进行维修。
据了解,2017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东风启辰相关大客户经理表示,目前汽车采购项目很少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了,收质量保证金的更是没有,一些保证金都是很早前的项目收取的。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大部分项目不仅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也不收了。
个别项目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约束供应商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开始清理规范保证金的收退工作,一些不合法的保证金收取项目开始被清退。特别是201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后,各地更是加快了清退保证金工作的步伐。
比如,东风雪铁龙的大客户经理就接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清退投标保证金的电话。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汽车采购项目都不收取保证金,有个别单位的汽车采购项目还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以约束供应商按时足额履约。
“另外,像一些石油、电力、保险等企业集团的汽车采购项目,有时还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但很少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比亚迪大客户区域经理表示。
综上看来,如果政府采购公务车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是不合法的。对于此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2019年12月23日回复网友留言提问时(留言编号:5376-3436439)也明确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如果是企业采购汽车项目,由于不在政府采购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关于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暂时不受政采法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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