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汽车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及其单位是否需回避
那么,参加过汽车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呢?另外,该专家所在单位能否参与咨询论证的项目呢?
评审专不用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共包括五种情形: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另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也做出了类似回避规定。
对此,有汽车供应商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且该汽车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不属于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因此,专家应当回避。
对此,业内资深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没有限制,不需要回避。另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也认为,除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另有规定外,其他咨询论证活动对参与人,包括个人或单位沒有回避或禁止参与规定.
业内人士透露,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争论较多,是因为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有“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内容,但该内容在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已删除,所以无需再按此执行。
专家所在单位没签服务协议也不需回避
如果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无需回避,那么该专家所在单位是否需要回避呢?
金翔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属于“等”的范畴。另外,根据九部委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1.4.3规定,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所以,专家所在单位不能参与前期咨询论证的项目。
另一位业内资深专家则认为,“等”的兜低条款不宜扩大范围,因为专家参与的是论证,而不是单位名义设计、编制。况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所以,无论专家作为个人还是其所在单位都可以参与论证的项目。
金翔认为,如果此前业主未与该专家所有单位(即潜在供应商)签署过咨询类服务协议,则不影响该供应商参与竞争。反之,则不能参与竞争。
另有相关专家表示,专家所在单位能否参与前期咨询论证的项目,还要看有些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细则以及采购文件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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