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单位人员作为上级单位评审专家需要回避吗
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直辖市国资委所属汽车销售公司的技术人员,被抽中为国资委某汽车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该销售公司是独立法人,该销售公司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独立法人工作人员作为专家不需要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因此,有人认为该销售公司技术人员不能作为上级单位国资委汽车项目的评审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投标。
但是,业内相关专家表示,“本单位”的概念不宜扩大化,特别是本单位的下属单位是独立法人时,就不能在“本单位”范畴,因为“独立法人资格”表明,该单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销售公司因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与国资委是独立的,所以该公司技术人员不需要回避,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
来自同一单位的多名评审专家 不需要回避
由于该销售公司在当地代理汽车品牌较多,影响较大,所以该公司相关人员作为评审专家的也较多。巧合的是,国资委的汽车采购项目抽到的两名评审专家都属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那么,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回避呢?
相关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主要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利害关系方面,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限制评审专家不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因此,来自同一汽车销售公司的两名评审专家可以参与上级单位的汽车采购项目,不需要回避。
业内专家表示,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评审专家回避情形的要求上看,更看重专家的主动回避,这就需要评审专家明了各种需要回避的情形并严格执行,不要心存侥幸。相关代理机构也要提醒清楚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免出现问题,导致项目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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