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竞磋两次不足三家如何采购?
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提问,某车辆保险竞争性磋商项目,二次公告也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该如何采购呢?
有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之规定,该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车辆保险显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因此,在车辆保险采购中,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响应,采购活动将不能继续进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会有从业人员提出,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发出一次两次甚至三次后,报名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怎么办?其实,这并不难解决,因为根据《磋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之规定,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并非只能通过发布公告征集而来,还可以通过随机抽取和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注意两点:一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而是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