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需求“发动机进口” 要搞进口产品论证吗?
一个消防车采购项目,鉴于车辆使用的特殊性,采购人提出零部件“发动机进口”的采购需求。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要求采购本国货物,那么,采购人提出零部件“发动机进口”的采购需求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做“进口产品论证”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人表示,需要采购的消防车发动机是进口的,国内的发动机达不到使用单位的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见,如果采购人需要的车辆发动机性能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然而,并不是采购单位说国内发动机无法满足就可以自行选择采购进口产品了,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程序认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整车零部件是进口产品吗?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这是财政部2007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构件、部分国产零件集成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
业内专家认为,在这个案例中,采购人要采购的是整车,但需要整车的核心零部件之一——发动机是进口的,发动机的价值占比没有超过整车的50%,所以采购人要采购的整车还是国产车型,并不是进口产品,自然也就无需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小编在此提醒一下,如果要采购进口产品的话,采购人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核,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要求“发动机进口”如何采购?
采购人问“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写上‘发动机原装进口’的要求吗”?
业内专家指出,不可以。“发动机原装进口”的要求排斥了国内产品,建议采购文件修改为“发动机,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
为什么采购文件要这样写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所以,即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在采购文件中不能说只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应该表述“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意思就是如果国产产品认为自己也符合采购需求的,也可以来投标。
也有专家提出建议,发动机虽然是整个车辆的核心零部件之一,但整车不属于进口产品,也可以以发动机的技术参数或者功能性能来表述需求,这样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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