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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三思”车辆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5-19 18:04: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看到“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明明自己企业的产品也符合采购需求,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理由也很不充分,这时供应商应如何做呢?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应该在指定媒体发布
 
  单一来源采购对外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为了不让更多供应商看到,往往在自己的网站,或不是指定媒体上发布公示,过了5个工作日后,就视同已进行了公示,没有异议,就按照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其实这样操作是违规的,汽车厂商发现这种情况,就可以提出异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所以说,所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供应商应积极提出异议
 
  为了获取更多商机,供应商对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比较敏感。如果发现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项目内容自己企业产品也符合需求,公示理由不成立的话,希望供应商在公示期内积极提出异议。
 
  有的供应商有顾虑,认为是否会得罪采购人。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法规出台多种供应商救济机制,就是希望供应商能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已经赋予供应商权益,如果供应商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不作为,不要说政府采购不公平公正。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需要每个供应商的积极参与。
 
  业内专家表示,只要供应商提出异议,确实有其他产品也满足条件,就不能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很多不应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最后得以实现,就是因为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对此提出异议,这怨谁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认为,只能怪供应商自己不作为。
 
  招标不足三家改单一来源  并不一定合理
 
  有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理由是招标三次都不足三家,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登记,所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业内专家认为,这种情形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供应商要看招标文件有没有存在倾向性、指向性条款或者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供应商也应该对此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有些只写了招标三次不足三家,所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有的写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认真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建议改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相比之下,后者的操作是正确的。
 

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直观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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