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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息须按统一格式发布 你嗅到了什么信息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3-25 18:3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都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发布,再也不能出现采购项目重要信息“缺胳膊少腿”的情况。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是一种约束和规范行为。那么,《通知》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且听专业人士为你解读。
 
  13份政采信息被“格式化”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共包括13份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也就是13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采购意向公开有统一格式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出台,这对供应商是重大利好消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哪些统一发布内容和格式呢?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遗憾的是,采购意向公开目前没有要求公开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联系方式等。但采购意向公开在2020年是试点,有望在试点中逐步完善。
 
  采购人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必填
 
  在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明确要求必须填写“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电话)”,这对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来说,非常有利。
 
  在以前的采购项目信息中,有些项目不写采购人信息,不写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只写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从2020年7月1日后,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必须填写采购人信息和项目联系方式。
 
  示例: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电话:
 
  中标结果公告“信息量很大”
 
  以前,有些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犹抱琵琶半遮面”,很多重要信息不对外公布,从7月1日以后,中标(成交)结果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内容来填写。
 
  除了常规内容,一些经常被“遗漏”的信息也必须进行公告。
 
  例如,主要中标标的信息,包括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评审专家的名单必须公布。
 
  如果是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还必须公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如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必须公告“被推荐供应商的名单以及推荐理由”。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必须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单一来源采购要经得起“考验”
 
  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其特殊性,所以要求必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现如今也有了规范模板,要经得起“晒”。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要经得起“公示”。
 
  另外,还要有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表达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也要进行“公示”。
 
  最后,小编再重申一下: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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