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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陈虹:系统化支持燃料电池汽车 主要是落实好既有政策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9-09-29 15:44: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9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53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此建议是由全国人大代表、上汽集团董事长陈虹在2019年全国两会提出的,内容是“关于政策创新打破束缚,促进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
  
  财政部围绕全国人大代表陈虹的建议,就我国如何支持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一一进行了答复,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即“关于2019年后购置补贴允许地方配套、2021年后继续予以补贴的问题”、“关于对加氢站建设和加氢费用予以补贴支持的问题”、“关于对燃料电池汽车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的问题”、“关于支持燃料电池产业科研工作的问题”
  
  财政部答复,发展新能源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步建立起包含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是运营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在内的系统化政策体系,并通过税收优惠、科研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其中包括燃料电池汽车中央财政已通过多种途径对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予以支持,当前主要任务是落实好既有政策。
  
  财政部对陈虹代表的答复,相信也会引起大家的极大关注,《答复》分享如下。
  
  关于2019年后购置补贴允许地方配套、2021年后继续予以补贴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予以补贴,其中包括燃料电池汽车。考虑到燃料电池汽车成本大、产业基础薄弱的实际情况,在多次政策调整中均保持补贴力度不变,目前在普遍要求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允许地方继续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
  
  但是,长期执行补贴政策也使得部分企业患上“政策依赖症”,难以应对全球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长期大力度支持下仍发展缓慢的情况未根本改变。因此,在政策设计上,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当按照既定政策完成补贴退出;另一方面加强新能源汽车免限行、免摇号、通行权便利等非财税政策引导。同时,鼓励地方出台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政策,让消费者“用脚投票”,切实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
  
  关于对加氢站建设和加氢费用予以补贴支持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氢能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从2014年即开始对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励,并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对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大、充电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给予奖励,鼓励其加快完善充电设施网络
  
  2019年,中央财政根据工信部审核结果,下达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19.2亿元,地方可统筹用于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为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国家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计加计扣除75%,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等。
  
  此外,2019年1月新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中,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了优惠力度。
  
  (二)增值税方面。2015年,财税部门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企业利用废旧电池及拆解物生产销售金属等,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三)消费税方面。我国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已经体现出对燃料电池的税收优惠。从事报废电池再生循环利用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车辆购置税方面。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并通过发布免税车型目录实施管理。政策到期后,2017年12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并对列入免税车型目录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关于支持燃料电池产业科研工作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科研工作予以支持。
  
  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
  
  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上述领域相关科研工作。
  
  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是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设立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符合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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