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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否限行拟由地方政府定

作者: 发布于:2015-08-26 09:18:04 来源:京华时报

  □专家观点

  公众担心政府滥用限行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设置“机动车限行”条款,确实争议较大,一些人担心地方政府利用这样的条款,以防治“大气污染为名”行“限制机动车行驶”之实,但实际上限行的主要目的却是“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
 
  王灿发表示,在开专家论证会的时候,不少专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给了政府这样的权力,地方政府会不会滥用,有这种担心。这种观点反映了公众对地方政府权力行使的担心。
 
  不过王灿发表示,删除限行授权条款不能用绝对的好坏去评价。限行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交通拥堵有一定作用,但对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产生限制,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至于这种利益怎么平衡,最终还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
 
  “删除限行授权条款,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跑到另外一个极端,是不理性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北京市从2002年就开始实行黄标车限行,逐步从二环以内,二环、到五环到六环,今年1月1日起,包括远郊区县的主要街道都限行,这种限行措施一直在做,并且形式上有法律依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这规定虽然是比较笼统的授权,但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
 
  “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该是删除这一条款,而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把它实施的条件、依据、补偿与否,都进一步明确,并且应该授权国务院进一步细化这个规定,避免以后各地出现北京一种限法,河北一种限法,公众出行造成不便。”竺效表示,黄标车限行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限行措施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留一种可能性,为未来做制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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