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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否限行拟由地方政府定

作者: 发布于:2015-08-26 09:18:04 来源:京华时报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一审时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为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提高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三审稿则将相关的规定全部删除。

 
  □焦点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也有专家提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专家认为,向地方政府授权,应对授权条款有所规制,补偿机制更加明确、完善,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今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对机动车限行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
 
  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意味着,对于地方政府实施机动车限行增加了征集公众意见这一道门槛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是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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