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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政机关应带头配备国产车和新能源车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8-11-29 16:15: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六个部分。其中,对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价格、排量、配备及使用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调整了公务用车的定义,细化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要求逐步扩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并要求创新公务用车的管理方式。本次四川省发布的《办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四川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要按照此《办法》执行。
 
  公务配备新能源车限18万元
 
  针对上述公务用车,《办法》规定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六个标准:
 
  第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第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第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在公务用车使用方面,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此外,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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