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新政或开放私家车接入分时租赁业务
作者: 发布于:2017-06-05 09:00:21 来源:中国经营报
交通部拟修订汽车租赁相关标准
汽车租赁新政或开放私家车接入共享汽车平台
继5月份出台共享单车管理意见后,6月1日,针对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提出,私家车将车辆登记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交通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即共享汽车业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汽车分时租赁业务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作为一种非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实际,立足于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发展相协调。
交通部服务司相关人士指出,分时租赁作为“互联网+”在交通出行领域应用出现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在促进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分时租赁作为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在当前大中城市交通资源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如完全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可能加剧城市交通拥堵,给“城市病”治理带来更大困难和代价。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促进分时租赁发展,首先要在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发展定位。
二是建立车辆投放机制,综合公众需求、道路资源、停车设施等因素,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投放机制。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
四是为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以促进分时租赁的发展,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
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公众只要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就可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即共享汽车业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有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继出台“共享单车”管理意见后,6月1日,针对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交通运输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鼓励分时租赁发展、提升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汽车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废和购买保险。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是鼓励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征求意见稿》对分时租赁的内涵进行了定义,提出要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分时租赁经营者要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组织调配,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用户资金、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等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要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推动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此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规章制度,制修订汽车租赁相关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我国汽车租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出台《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汽车分时租赁业务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作为一种非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实际,立足于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发展相协调。
同时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要求“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因此《征求意见稿》就此也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方面,交通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有关规定,需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同时,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汽车租赁行业普遍存在将非“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造成车辆技术状况无法保证安全出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面临着保险公司拒赔等风险。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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