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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双18” 公车采购还有哪些必读政策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7-05-23 10:58: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对于公务用车采购,大多数人只知道“双18”的采购标准,其实,这仅是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还有执法执勤车的配备标准、军队采购要求、政府采购新能源车的实施方案、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方案等等。全面了解公务用车的政策法规,才能全面深入了解公务用车这个市场。
 
  作为专业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把从2011年到目前为止,公务用车采购最新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和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收藏。
公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2011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察、刑事勘察、反恐警卫、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工程技术等特种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要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以下小型客车不超过30万元;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财政系统确定。
 
  第二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统一标志图案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设计要求统一喷涂。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2012年:
 
  《关于领导干部“配车问题”发表的内部讲话》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领导干部“配车问题”发表的内部讲话》中表示:“我们逐渐要坐自主品牌的车,现在也有了这个设计和生产,老坐外国车观感也不好。很多外国领导人都坐自己国家生产的车,除非没有生产。
 
  《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用于审判、执行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办案业务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用于审判、执行、调解、调查取证、送达业务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审判业务的车辆,包括:囚车、执行死刑用车、直行车、巡回审判车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4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用于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特殊,确需超过上述配备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财政部审批。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各级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从严控制,并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用于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预防、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执法办案职能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用于一般调查取证、提讯审讯、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执法办案任务的普通机动车辆和用于重大案件侦查取证、通讯指挥、刑事诉讼等执法办案任务的性能或者配置较高的机动车辆,包括:警车、赃物车、警务保障车和普通办案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讯指挥、侦查取证、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押解、检务保障等执法办案任务的专用车辆,包括:指挥车、侦察车、勘查车、取证车、囚车、和其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用于重大执法办案任务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超过上述标准配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配备标准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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