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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工商局公布七条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09:2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五、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六、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工商点评: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七、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于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工商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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