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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工商局公布七条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09:2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二、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三、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四、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工商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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