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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条例》 汽车厂商应该看什么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5-06-18 10:17: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面对一些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应该如何处理?《条例》中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驳回;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禁止在一定时间内采纳与政府采购。


第一,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三,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随意更改评审结果


有些采购人因为不满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会找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招标。《条例》是不允许了,原则上评标结果不能被随意修改,不能随意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另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违规的成本加大了


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评审专家这一领域一直存在一些问题,责、权不对等,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此次《条例》除了尽量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还加大了评审专家违规操作的成本,除了警告,还有各种罚款,如果收受贿赂,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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