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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条例》 汽车厂商应该看什么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5-06-18 10:17: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终于中标了,但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甚至投诉了,怎么处理?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间发放?汽车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实际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对评审专家有哪些制约和惩罚措施?供应商的恶意质疑和投诉应该怎么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发挥……


上述这些典型问题,每个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都或多或少面对过、困惑过。政府采购有一套自己的采购规则,汽车厂商必须遵循,但很多人无暇仔细研究,出现问题时才临时抱佛脚。


酝酿了12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今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一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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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理应对《条例》中的一些要点、新点进行了解,便于了解政府采购的导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信息报》作为专业媒体,为您解读《条例》中汽车厂商应该关注的焦点。


透明度提高的四大表现


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时通过隐瞒汽车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项目信息须公开。首先,汽车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其次,预算金额要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再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将惟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二,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也要同时公告。


第三,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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