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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4-12 10:12:50 来源:国际能源网能源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专用牌照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第十五条(专用营运额度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领专用营运额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履行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40000辆;
 
  (二)单一乘用车车型每销售10000辆;
 
  (三)单一商用客车或专用车车型每销售500辆;
 
  (四)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车辆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评估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核发确认凭证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本市集中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另行研究制订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型备案,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码号牌;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会同市交通委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支持方案。
 
  市商务委负责制订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等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市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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