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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4-12 10:12:50 来源:国际能源网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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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起草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与2015年政策相比,该修订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降低,补贴门槛提高,监管更为严格;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上海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的制度,专用牌照额度启用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政策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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