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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车改革实施办法获批 明确车补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6-02-17 08:25:41 来源:华夏经纬网

   记者昨从市公车改革办公室获悉,我市公车改革实施办法已获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车使用和管理将建立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襄阳公车改革实施办法获批 明确车补标准
公车改革
 
  执法执勤车按比例保留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各部门根据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市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基数的60%,各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保留编制基数的70%。
 
  超过保留比例的单位,按每辆车每年6万元的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用于机要通信、城区范围内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县市区车补可根据实际调整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在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7个档次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档次、调整标准,但不得突破各职级对应档次补贴标准上限。
 
  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单位统筹经费,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
 
  公车使用管理实行通报和公开制度
 
  在严肃用车纪律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了“六不准”:各地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责。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充分发挥好公务员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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