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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高空作业车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7:3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大沥镇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就购置高空作业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

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购置高空作业车辆项目

2.项目编号:沥采2015075 

3.采购内容及需求简述

包号

采购内容

数量

(辆)

预算金额

(人民币)

01

购置高空作业车辆

1

398367.52

  3.1投标人应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投标,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超过项目包预算的投标报

将被拒绝。

  3.2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3.3详细招标要求及需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内容。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参加本项目包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4.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授权经销商/代理商;

  4.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

械);

  4.4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4.6投标人必须按照本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公示: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9日,依据《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进行公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6.报名登记及招标文件的发售:

  6.1报名登记起止时间: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9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2发售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地址: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四号楼(即大

沥巴黎春天商业步行街西门往北约100米))

  6.3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套,售后不退。投标人必须到中国工商银行现金缴款,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

方可获取招标文件,不接受现金。(存款帐户:①户名:佛山市琛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②开户银行:工行佛

山绿景支行;③帐号:2013028309200012980;④款项来源:沥采2015075招标文件费⑤银行缴款单中

“交款人”一栏及其他地方不得填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等信息,如银行要求填写交款人名称,可填写“深

国际”)。备注:投标人须先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名资料,然后再到银行柜台进

行现金缴款,缴款后凭银行收款回执原件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

7.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7.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7.2授权经销商/代理需提交有效的经销代理证明;

  7.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4被授权人身份证。

8.   现场踏勘及答疑会:本项目不举行现场踏勘及答疑会。

9.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10.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9月9日14时30分至2015年9月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11.  投标和递交投标文件地址: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四号楼一楼开标一室

12.  开标时间: 2015年9月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13.  开标评标地点: 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四号楼一楼开标一室

14.  招标信息发布及结果公告: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沥镇政务网。

1     采购人

名  称:大沥镇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0757-85512193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碧桂园城市花园中区一

座)23层

项目咨询联系人:叶小姐、劳先生       联系电话:0757-83921403

传真:0757-83939018

3    采购监督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

监督电话:0757-85595521

 

信息文件下载: 购置高空作业车辆项目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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