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普通型救护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普通型救护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
公告次数:1 | |||||||||||||||||||||||||||||||||||||||||||||||||||||||||||||
发布日期:2017-11-24 | |||||||||||||||||||||||||||||||||||||||||||||||||||||||||||||
项目编号:ZHZFCG2017093G0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镇海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采购人委托现就普通型救护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概况 普通型救护车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1、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 2、最高限价:人民币40万元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 五、招标公告期限、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公告期限: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1日 2、 发放时间: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1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北京时间,下同)。 3、发放地点: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三楼326室。 4、招标文件现场领取,领取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领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介绍信》原件(按附件格式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3)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招标文件免费领取。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9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三楼开标厅三,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将予以拒收。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于2017年12月15日9时在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三楼开标厅三进行,投标人可派授权代表出席招标会。 八、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 账户:宁波市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镇海支行 银行地址:镇海区车站路18号 账号:52010122000538071 子账号:0968(填在用途栏和备注栏内) ★1、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在2017年12月14日16时前以汇票、电汇、支票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专户内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专户。汇(转)款时,采用电汇(异地汇款)的方式,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注明子账号。未注明子账号或错误的,由此引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责任自负。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2、收款人对缴入的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请投标人务必保存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查询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须提供支付回单复印件。宁波银行联系电话:0574-86276431。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670号D1座320室 联系电话:0574-55886199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名称: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座3楼 联系方法:0574-86372130 十一、其他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 2017年11月24日前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如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的规定执行。 十二、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人:史琴;联系电话:0574-55885227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蔡娅萍 联系电话:0574-86372130 传真:0574-86276593 十三、采购监管及投诉受理单位 镇海区采购办;联系电话:0574-86295936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领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介绍信》
领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介绍信
采购人、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 ,职务 ,代表我单位前来你处领取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 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条件,如有不符,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领取时间: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