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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车及收集车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7-03 17: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单位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委托,就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车及收集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公告如下:

1、采购类型、方式:分散采购,公开招标。

2、采购项目名称: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车及收集车采购项目

3、采购项目编号:QZGSZFCG2017-KH004。

4、采购内容:

标项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万元)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备注

1

后装吊桶车(压缩)

1

49.1

详见采购文件

第三章

 

2

电动四轮八桶装桶车

2

3

电动三轮两桶车

44

5、合格的投标人应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

5.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生产厂家直接投标的可不提供)。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6.1本项目不报名,招标采购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或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khztb.net/)下载,300元/份,在开标现场交纳。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500元整。

支付方式:汇票、转帐或电汇等方式,必须从响应方的基本账户交纳,拒收支票、现金和现金缴款单。

开户名称: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

开户银行: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山分社

   号:201 0001 2553 4160

交纳截止时间:2017726日上午9:30时。

保证金退还(不计息):除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截止时间2017726上午9:30,逾期不受理;

8.2递交地点: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开化县江滨南路5号) ;

8.3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为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技术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证明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原件1份(详见招标文件);

8.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2017726上午9:30

9.2开标地点: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开化县江滨南路5号)。

10、评标方法:

10.1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分值30分,技术商务分值70分。各项评分因素分数之和为评审总得分,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总得分次高的,为候补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技术商务得分由高向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其他各项得分均相同的,按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投标人优先顺序排列。

11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资料:

采购单位: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叶先生  电话:0570-6035690

采购代理机构: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女士  电话:0570-6023598 

传真:0570-6018118

12、信息发布网址: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和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www.khztb.net/)。

13、质疑和投诉联系人: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日24时止)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办:程先生电话:0570-6013637、县监管办:汪先生电话:0570-6015908)。

本次采购技术指标有疑问,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

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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