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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5-22 11:2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DJLHW-17001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工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755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李先生 151344444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工 0431-81755988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ZDJLHW-17001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达编号为伊财政采办2017-5-17号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采购,受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

2.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3采购资金:151万元;

2.4供货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2.5供货期:详见招标文件;

2.6采购范围:购置道路清扫车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

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

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近三年社会保障资金(需要带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4.3招标文件售价600元/份,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7615930分整,接收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会议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1.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22日 09:00 至 2017年05月26日 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招标文件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近三年社会保障资金(需要带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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