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医院治疗车(护理用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立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治疗车(护理用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治疗车(护理用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闽咨采[2016]62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786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联系方式:阳工 0591-8821605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工 0591-87677863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B区1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名称:治疗车(护理用车) 数量:60台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2月14日 08:30 至 2016年12月2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B区13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每天上午8:30到12:00,下午15:00到17:3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到本公司(地址: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B区13层))办理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化采购平台(http://cz.fjzfcg.gov.cn/page/login/login.jsp)上进行注册、报名、填写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报名不成功。(网上电子报名所需的CA卡申请需提前办理,办理客服电话:0591-968806,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温泉公园路188号,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经审核后才能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网上投标具体操作详见“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平台各角色操作手册—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1月1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1月1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地址: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B区13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则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投标人代表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注解:①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②依法缴纳税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税的证明材料;③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至少2名主要人员名单列表、并提供名单内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5、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须提供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原件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可使用复印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7、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8、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利益关联。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声明,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详见第五章);
(2)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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