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YK招20160106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婷
项目联系电话:5367977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联系方式:孙婷5367977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孙婷53679777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3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接送学生服务,校车15台、约500座位,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证合一营业执照运营企业(经营范围须只有接送学生服务)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5.10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12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0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0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0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的委托,对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进行国内采购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YK招2016010604
三、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四、招标内容:虹桥初级中学校校车服务接送学生服务,校车15台、约500座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1年
交换地点:按招标人指定地点。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四证合一营业执照运营企业(经营范围须只有接送学生服务);
3、企业运营资质要求:
3.1 哈尔滨市校车联席会议校车运营单位证明;
3.2 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满足招标校车台数15台);驾驶人员要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3.3 外地区企业需提供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公司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3.4 投标人自成立至今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如违背条例,投标无效;
4、具备基本运营经验,安全运营3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运营时间为准);
5、投标人必须提供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从报名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否则需重新开具证明);
6、独立运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保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
7、企业财务和经济状况良好,具备独立履行合同的权利,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七、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时间及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联席会议校车运营单位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书、校车驾驶人资格证(15人以上)、外地区企业承诺书、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受贿档案查询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招标公告内所要求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0号(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通过上述报名者,才可能被授予招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执行相关文件(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7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0号(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十、投标及开标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0号
采购单位:哈尔滨市虹桥初级中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13号
项目联系人: 孙婷
电 话:0451-53679777
2016年6月12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投标人自成立至今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