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项目(第三包)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项目(第三包)
招标编号:G15G03-026-3
采购人名称: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兴路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57521187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大厦2号楼6层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10-68001559
资金来源:全市成果转化统筹资金
预算批复金额: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元整(小写¥17,791,000. 00),其中第三包单项控制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小写¥2,550,000.0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选择该政府采购方式原因:适用
采购内容、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
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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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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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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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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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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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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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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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车辆采用“交钥匙”方案,包括移动车辆设计、车内布局、车辆改装、特种车辆公告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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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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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可编程交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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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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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车上,用于现场充电桩输入侧电网环境仿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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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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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可编程直流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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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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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车上,用于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模拟,吸收充电桩输出的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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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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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可编程交流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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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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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交流充电桩带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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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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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程直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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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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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电压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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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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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电流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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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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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冲击电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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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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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道高精度功率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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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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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电动汽车充电桩交直流参数准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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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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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道示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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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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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直流充电桩电压纹波、电流上升、下降速率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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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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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测试接口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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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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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 ,用于现场和交直流充电桩直接对接,电动汽车接口故障仿真,信号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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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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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测试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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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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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现场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互操作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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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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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控制器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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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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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互操作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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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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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充电桩的模拟测试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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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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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互操作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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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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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电压模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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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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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车上,用于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互操作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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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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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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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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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设计、系统安装、设备调试、培训,系统集成软件,互操作性测试软件、通讯协议一致性测试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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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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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通讯协议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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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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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通讯协议测试仪由车辆测试接口模拟器、充电桩试接口模拟器、交流充电测试接口模拟器、电池电压模拟装置、交流充电桩测试负载、PWM信号模拟器、协议一致性测试软件、互操作性测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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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用途: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的建设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单位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1月8日至 2016年1月14日(即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上午9:30至 11:30 ;下午14:00 至 16:00 (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
投标单位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大厦2号楼6层(蓝旗营公交站西行50米,路南)前台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2月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6年2月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2号楼6层606会议室(蓝旗营公交站西行50米,路南)
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55分),和价格(30分)。
本项目联系人: 张伟、任琰霞
联系电话:010-68001293-8018 传真:010-68001293-8023
备注:
1.投标报名方式:本项目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报名,请按规定在报名时携带如下材料——
(1)报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本项目执行营业执照三码合一政策);
(3)近三个月(2015年10-12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三个月(2015年10-12月)税款缴纳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需按所投包数缴纳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只有报名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行投标。招标文件不提供电子版,售后不退。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如果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接受联合体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财政局(http://www.bjcz.gov.cn)发布。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