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芳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宁夏正信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丁芳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吴政采(公开招标)2015年204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芳
项目联系电话:0953-203892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丁芳
地址: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
联系方式:0953-20389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正信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何晶晶
代理机构地址: 17709570500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宁夏正信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 的委托,对其所需的 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 采用 公开招标 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省内外具有合格资格的投标人前来竞标。
一、采购编号:吴政采(公开招标)2015年204号
二、项目名称:吴忠市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计量检衡车及计量标准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书
四、细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付90%,余款三个月后凭采购人出具的反馈报告支付
六、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
七、质保期:一年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五)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
(六)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长期授权书原件;
九、投标人资格初审及领取文件方式:
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上传第八项资格要求(以上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资格预查合格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网络报名:吴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系统。网络报名参考《关于启用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系统的公告》。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银川神州好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维斌 15349551399 0951-7805195
九、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26日(节假日不办公)。
十、投标保证金:
保 证 金:伍仟元整(¥:5000元)
缴纳账号: 投标人CA锁登陆吴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获取系统内本项目随机生成的子账号
开户名: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过渡户
开户行: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7日14:30时止
十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7日14:30时前
十二、开标时间、地点及其联系方式:
时 间:2016年01月27日14:30时前
地 点:宁夏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采购方联系人:丁芳 电 话: 0953-2038929
招标代理机构:何晶晶 电 话:17709570500
宁夏正信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五)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六)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长期授权书原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1月07日 08:00 至 2016年01月26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wzzw.gov.cn)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wzzw.gov.cn)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7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7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