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购置车止石项目更正公告
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购置车止石二次项目更正公告
经肃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的委托,对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购置车止石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首次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现对二次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编号:GSHS-ZC-2017-005号
二.采购预算金额:¥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1、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供应商前附表及须知 (一)供应商前附表中1.4.1中: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报告证明;(须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均可)”此条取消;“(5)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近期缴纳税收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更正为(5)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近期缴纳税收的证明)。
2、原招标文件中(二)供应商须知 附件九: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中:取消“财务状况良好报告证明或资信证明”;“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更正为依法纳税良好记录。
3、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九: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中供应商需提供的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中取消“e.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报告证明;(须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均可);”条;“f.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期缴纳税收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更正为f.依法纳税良好记录(须提供近期缴纳税收的证明)。
其他内容不变!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人:薛长英 联系电话:13893784562
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北环东路11号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白雪 联系电话13830719992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瓜州路17号
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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