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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用车定点供货资格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2-13 15:1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于2017年02月10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公务用车定点供货资格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因项目相关需求内容更改的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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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第6,二、基本要求,原描述:

用户应优先享有技术咨询、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保证广东省省直单位及省内地级市单位优先享受各项服务(在广东省内地级市单位具体执行以省财政厅关于车辆定点供货的通知文件为准)。

更改为:

用户应优先享有技术咨询、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并保证所报区域的采购单位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二、招标文件第910,五、定点供应商的推荐,原描述:

  1. 本次定点采购投标供应商推荐的定点供应商包含广东省省直单位及延伸至广东省内各地级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区域。

  2. 如当地无销售点的,各地级市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次采购推荐的定点供应商名单确定相邻地区的代理商作为当地的定点供应商。

  3. 中标供应商应确保推荐的定点供应商接受本公务车辆定点采购的所有规定和要求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服务条件、优惠率,并能为广东省内各地级市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4. 广东省内地级市各负责区域的定点供应商推荐名单按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定点供货采购通知确定范围后,本次推荐名单中的定点供应商才可成为当地的定点供应商。

  5. 定点采购供货期间定点供应商的调整或变动
    1)
    省直单位区域的定点供应商的调整或变动
    在定点采购供货期间,如中标供应商对省直单位区域的定点供应商有调整或变动的,中标供应商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有关厂家盖章确认的定点供应商的调整或变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调整或变动后的定点供应商才可列入定点采购范围。
    2)
    联动地市区域(广州市、深圳市除外)的定点供应商的调整或变动
    在定点采购供货期间,如制造商对联动地市区域的定点供应商有调整或变动的,中标供应商及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厂家盖章确认的定点供应商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调整或变动后的定点供应商才可列入定点采购的名单范围中。
    更改为:
    本次定点采购投标供应商根据定点供应商所在区域进行推荐。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采购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单位采购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三、招标文件第38页,“8.定点供应商联络总表投标供应商根据定点供应商所在区域进行填报,如格式所列的“一、省直单位定点供应商的推荐”、“二、各地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定点供应商的推荐要根据定点供应商的具体区域进行填写,如非定点供应商所在区域,则不需填写。
    注: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公告为准。更正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日起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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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1703020930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020-62791616
传真:020-62791616邮编:------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人:苏力联系电话:020-62791616
传真:020-83371002邮编:510030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 联系电话:020-62791616
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秦先生联系电话:020-62791616

特此公告。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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