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晋安区雾炮车委托运营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1-19 17:4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2017年晋安区雾炮车委托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FKTZB-2017001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丽君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0350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1月04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1月19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2017年晋安区雾炮车委托运营服务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fzja.fjzfcg.gov.cn/viewbody.cfm?id=75048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7页中:招标服务一览表中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后起,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

现改为: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中标供应商于2016年中标的委托运营公司交接运营服务工作,2017年1月1日至招标结束开始签订合同时,按照2016年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每日每辆雾炮车委托运营单价2293元,两部雾炮车运营服务费每月共计91720元(含税价),中标供应商须付清2017年前面委托运营公司款项,此款项也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供应商合同次月1日生效。

    (二)原招标文件第10页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9:评标标准和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第13页)

    现改为:评标标准和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第13页)

    (三)原招标文件第13页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A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评标标准:(一)评标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实施指引》的规定进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考虑的主要实质性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资格标准。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3条款。

4、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及附件一。

5、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A、《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五、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在价格扣除表中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B、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118号的规定,节能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折扣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投标总金额

优惠幅度

备注

10%(含1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30%(含3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30%-5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执行本期和下期节能清单。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在价格扣除表中填写,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投标或未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二)定标原则: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三、废标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现改为:附件A:评标标准和方法一、评标标准和方法1、评标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实施指引》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检查的合格投标人根据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评议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并实行两阶段评标。

第一阶段进行技术、商务部分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技术、商务标进行评审,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并计算出各投标人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

第二阶段进行价格部分评标。经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报价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标进行评标,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投标人,并计算出各投标人价格部分的得分和政策性加分及价格扣除(如有)。

评分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大部分进行,总分为100分(对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再行算术平均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2位数),分值分布为:A技术部分55分;B商务部分15分;C价格部分30分。

评分部分

评分细则

最高

得分

第一阶段

A: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满分55分)

55分

注:按照榕财采[2010]29号文件规定,若投标人的技术部分(A项)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即27.5分(含)],即视为技术部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A1投标服务的技术响应情况(满分36分)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人对所投技术服务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6分,有负偏离情况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6分

A2管理制度(满分5分)

A2.1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提供建立健全运维内部档案并能按要求定期提供运维报告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2

A2.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所建立的文档管理制度(含现场运营管理、岗位管理、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等),按照制度提供的合理性、健全性,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

3分

A3运维设备

配置情况(满分5分)

A3.1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备品备件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

3

A3.2投标人提供详细运维设备配置情况,有提供每台仪器详细的耗品更换时间表得2分。

2

A4备机配置情况(满分3分)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提供自购备用雾炮车2台以上的得3分,提供自购备用雾炮车1台的得1分,备机必须在仪器发生故障4小时内提供,未承诺不得分

3分

A5运维方案(满分3分)

提供本项目运维方案,方案包括运维内容项目、维护计划、人员安排、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等,各岗位职责明确,按照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条理性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

3分

A6应急预案(满分3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对运营期间如出现严重影响雾炮系统运行重大问题时,是否具备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法,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

3分

技术部分得分为:A=A1+A2+A3+A4+A5+A6

55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满分15分)

B1投标人实力证明(满分6分)

B1.1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人企业规模、商业信誉以及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由评委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满分3分)。

3分

B1.2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配备专门的项目经理及运维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在投标单位任现职,需提供以上人员所任职务及移动电话联系方式供评委抽查。投标人需提交书面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和培训证书等),所有材料缺一不可。满足上述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分

B2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在国内由投标人自身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提供一份运维合同的得2分。

注:投标人须列表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2分

B3满意度评价:根据投标人提供的B2业绩的用户满意评价资料,提供一份业绩满意评价的得1分。

1分

B4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满分6分)

C3.1为本项目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承诺及售后服务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之间评分,未提供优惠措施及售后服务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本项不得分。

3分

C3.2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雾炮车驾驶员和操作员的培训计划,并承担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培训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之间评分。

3分

商务部分得分为:B=B1+B2+B3+B4

15分

第二阶段:价格部分(C满分30分)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C价格分

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按以下方式得出(C满分30分)

C=(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0.30×100计算,由此算出各个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注:a)C为投标报价得分;

b)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注:

投标人须提供所有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评标委员会则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且不得分或扣分。

         
 

D.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优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146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20%(含20%)以下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4%)。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4%)。

20%-50%(含50%)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6%)。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6%)。

50%以上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8%)。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8%)。

 

注:在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加分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时间须为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③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投标供应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且列明所属行业,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中“各行业划分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A、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B、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④若同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矛盾,评审时将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等于=A+B+C+D

    三、定标原则: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注: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的,则按“价格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综合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四、废标条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33页中:3、付款方式:2017年11月前5个工作日内,结算2017年1月到10月的费用;2018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结算2017年11月和12月的费用。每个自然月保底工作15天,不足15天的,按照15天计算,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现改为3、付款方式:每个月包月计算,按季度结算,于次季度头月10日前结算上季度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五)原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每天8:0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现顺延为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北京时间每日8:00至12:00,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

    (六)原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9:00,现顺延至2017年2月7日9:00。原开标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9:00,现顺延至2017年2月7日9:00。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主任0591-83617094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周丽君0591-87803505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