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法车辆租赁服务招标文件及开标时间更改通知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委托,于2015年12月21日就《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编号:GXDYZC-2015-(N)58)》采购项目采用公开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执法车辆租赁服务
项目编号:GXDYZC-2015-(N)58
二、更改内容信息:
1、原招标文件P4页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为: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现更改为: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请各投标人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执法车辆租赁服务招标文件及开标时间更改通知》。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达时间原为:“2016年1月11日17时前”,现更改为:“2016年1月 26 日17时前。”
3、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9时30分”;现更改为:“2016年1月 27 日 15 时 00 分”。
请按上述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三、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2号金庆盛酒店7楼(南宁市工商管理局斜对面)
联系人:梁工、廖工 联系电话/传真:0771-5533823
采购人: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采购人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政府B座4楼
联系人:刘颖珊 电话:0771-4835950
四、网上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南宁市政府采购网
采 购 人: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16年1月11日
附件1: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项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1 | 皮卡车 | 长城 | 12 | 辆 | ▲1、长:5035MM,宽:1690MM,高:1630MM。 2、租用期1年。 3、租赁期内,成交人负责缴纳租赁车辆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包括强制险、车船税、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 4、车况要求:成交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手续完备、证件及各种备件齐全,车况良好、无违章、违法及法律纠纷。 5、成交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没有取得成交方的同意前,不得更换成交车辆。 |
2 | 裁人客车 | 依维柯2014款宝迪A40 | 3 | 辆 | ▲1、租用期1年。 2、租赁期内,成交人负责缴纳租赁车辆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包括强制险、车船税、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 3、车况要求:成交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手续完备、证件及各种备件齐全,车况良好、无违章、违法及法律纠纷。 4、成交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没有取得成交方的同意前,不得更换成交车辆。 |
服务及要求: 1、本项目报价包括货物及服务的所有费用(采购、运输、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保险、协调、租赁服务以及所有的不定因素的风险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费用)。 2、成交人应协助采购单位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查验发动机号、底盘号,交付所有证书、工具和主、副钥匙。 3、成交人交车时必须提供该车辆的合格证和车辆卖卖合同复印件。 4、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成交人支付70%租赁费用,余下30%租赁费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支付。 5、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6、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附件2: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项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1 | 皮卡车 | 长城2013款 2.0T欧洲版 两驱精英型 6MT小双排GW4D20B | 12 | 辆 | ★1、车辆配置:柴油版前置后驱;排量2.0T,129马力L4,ABS防抱死,主副驾驶座2个气囊或以上;国IV环保标准(新车)。 2、租用期1年。 3、租赁期内,成交人负责缴纳租赁车辆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包括强制险、车船税、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 5、车况要求:成交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手续完备、证件及各种备件齐全,车况良好、无违章、违法及法律纠纷。 5、成交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没有取得成交方的同意前,不得更换成交车辆。 |
2 | 裁人客车 | 南京依维柯—宝迪2014款 3.0TA50 19座F1C | 3 | 辆 | ★1、车辆配置:柴油版前置后驱;排量3.0T,146马力L4;19座(新车)。 2、租用期1年。 3、租赁期内,成交人负责缴纳租赁车辆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包括强制险、车船税、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 4、车况要求:成交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手续完备、证件及各种备件齐全,车况良好、无违章、违法及法律纠纷。 5、成交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没有取得成交方的同意前,不得更换成交车辆。 |
服务及要求: 1、本项目报价包括货物及服务的所有费用(采购、运输、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保险、协调、租赁服务以及所有的不定因素的风险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费用)。 2、成交人应协助采购单位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查验发动机号、底盘号,交付所有证书、工具和主、副钥匙。 3、成交人交车时必须提供该车辆的合格证和车辆卖卖合同复印件。 4、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成交人支付70%租赁费用,余下30%租赁费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支付。 5、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6、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