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项目(第一包)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项目(第一包)
招标编号:G15G03-026-1
采购人名称: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兴路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57521187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大厦2号楼6层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10-68001293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更正日期:2016年01月04日
更正理由:项目需要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26页项目采购合同五、技术服务条件“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设备的质保期为12个月,终生维修,软件终生免费升级(在不涉及硬件变化的前提下)。”此部分内容删除。
2、原招标文件第27页八、付款方式和条件“2、设备验收合格、预警平台试运营半年且设备无异常、并由卖方出具剩余金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40%合同款(¥ ,人民币 元)(如因买方原因,提前将该部分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更正为“2、项目预验收合格(项目预验收是指预警平台软硬件系统安装完成,具备试运营条件)、预警平台试运营半年且设备无异常、并由卖方出具剩余金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40%合同款(¥ ,人民币 元)(如因买方原因,提前将该部分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3、原招标文件第27页八、付款方式和条件“3、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试运营结束后24个月后)后支付其余10%,质量保证金(¥ ,人民币 元)。”更正为“3、质量保证期后支付其余10%,质量保证金(¥ ,人民币 元)。”
4、原招标文件第28页十一、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质保期:质保期为终验收后12个月,凡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方负全责。”,更正为“1、质保期:质保期为项目预验收合格签字后开始,为36个月。凡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方负全责。”
5、原招标文件第42页三、总体要求之“9、除非另有要求,从验收签字之日起进入保修服务期,质保期至少为三年。保修范围应包括提供的所有设备和安装调试服务。在保修期内应提供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所完成系统出现的故障。凡制造厂商未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满足三年的保修服务的服务报价,该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更正为“9、除非另有要求,从预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三年。保修范围应包括提供的所有设备和安装调试服务。在保修期内应提供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所完成系统出现的故障。凡制造厂商未提供三年免费保修服务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满足三年的保修服务的服务报价,该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6.原招标文件46页之5.2质量保证“5.2.1. 质量保证期从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招标人签署验收报告起开始计算。”更正为“5.2.1. 质量保证期从自项目通过预验收,招标人签署预验收报告起开始计算。”
7、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由2016年1月14日9时30分更正为2016年1月19日13时30分。
其它内容不变。
本项目联系人:张伟、任琰霞
联系电话: 010-68001293-8018
传真: 010-68001293-8023
备注: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财政局(http://www.bjcz.gov.cn)发布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