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小型机械、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的补充公告(二)
采购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公路管理局
地址:福州市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591-87878462-812、8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小型机械、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FJTH-36420150924
招标公告日期:2015年11月 13日
更正公告日期:2015年11月 18日
更正事项、内容:
1、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外型尺寸(长×宽×高) | 8785(±100)×2485(±100)×2920(±100)mm |
2、交货期:合同包二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现更改为:
1、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外型尺寸(长×宽×高) | 7870 mm×2496 mm×3095 mm ±50 mm |
2、交货期:合同包二合同生效后15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增加合同包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实施指引》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检查的合格投标人根据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评议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分按价格、技术和商务三大部分进行,总分为100分(对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行算术平均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分值分布为:技术部分40分,商务部分15分,价格部分45分。
1、技术部分评分办法(A满分=40分)
注:按照榕财采[2010]29号文件规定,若投标人的技术部分(A项)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即20分(含)],即视为技术部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人对所投设备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
1.1 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满分30分)
根据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B》要求的得30分;带“★”的技术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负偏离一项(含)的投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未带“★”的技术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指标累计10项(含10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投标无效。投标货物的负偏离情况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 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车辆的技术性能,产品品质、操作使用时运行稳定情况、精准度阐述等方面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优的得3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0.5分;(满分3分)
1.3 投标产品的配置: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车辆提供详细、合理、齐全的主要件和关键件清单(包括主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并符合该产品的实际配置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优的得3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0.5分;(满分3分)
1.4根据投标人所投车辆的生产工艺(如焊接、喷漆及外形的生产工艺等)的阐述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优的得2分;较好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满分2分)
1.5 彩页资料(满分2分)
主要投标产品彩页资料完整且能佐证所投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的得2分;无提供彩页资料,但其复印件能佐证所投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的得1分;彩页资料或复印件仅能部分佐证所投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的得0.5分;提供的彩页资料与所投设备的规格型号不一致,或彩页资料及复印件不能佐证所投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不得分。
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为:A=1.1+1.2+1.3+1.4+1.5
2、商务部分评分办法(B满分=15分)
2.1 投标人综合实力(满分7分)
(1)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人企业规模、商业信誉以及成立年限、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2分之间打分。(满分2分)
(2)根据各投标人提供所投车辆由省级及以上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或检测报告等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高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不含临时资质)。(满分1分)
(3)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商获得国家科技部及国资委颁发的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4)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商获得国家质量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5)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商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10年至2013年度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1分。(满分1分)
(6)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商获得国家AAA级质量信用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2.2业绩(满分2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本次所投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业绩按提供的合同份数由高到低(以2014年1月-至本项目截标之前)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打分,最高的得2分,次低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满分2分)
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采购合同文本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标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本项不得分。
2.3 质保期与售后服务承诺(满分4分):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和质量承诺等因素进行评分。
(1)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维修服务承诺、维修响应时间及质保期后维修服务的项目及费用承诺,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另有其他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优的得3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0.5分。(满分3分)
(2)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培训方案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打分,好的得1分,较好得0.5分,一般得0.2分。(满分1分)
2.4本地化服务(满分2分)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福州市(含七县)设有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得2分,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在福建省内设有专门专业维修站或服务点并配有维修工程师的得1分(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明、售后服务网点协议书等,并附该维修站或服务点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固定电话、维修工程师姓名、资质证书等),未提供齐全的不得分。
各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为:B=2.1+2.2+2.3+2.4
3、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按以下方式得出(C满分=45分)
C=(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0.45×100计算,由此算出各个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注:a)C为投标报价得分;
b)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4、D: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43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若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若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八期【或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4%)。 |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4%)。 | |
20%-50%(含50%) |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6%)。 |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6%)。 | |
50%以上 |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8%)。 |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8%)。 |
注:在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加分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5、F: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扣除幅度
(一)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参加本项目的独立投标的投标人若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将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如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按其品目号的投标价的6%扣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列出该品目号产品的报价,否则不予扣除。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且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投标人和所投标产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企业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不予价格扣除。
(1)提供投标人和所投标产品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注: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及制造企业的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附:各行业划型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类型 行业类型 | 中小微型企业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工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各投标人若是提供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部分评分按以上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再按C项的公式进行计算价格得分。
6、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等于=A+B+C+D+E
二、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评分将按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行,将根据综合评分法计算出各合格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
注: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的,则按“价格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综合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
其余不变特此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8日
附:答复回执
你单位送来的《关于“小型机械、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的补充公告(二)》我司已收妥。
[注:请将完整的一份更正公告盖章原件送至我公司,谢谢合作!
收件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