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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处长王勇在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上的发言(摘要)

作者: 发布于:2010-01-13 14:54: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成效显着


    集中采购工作显示出蓬勃生机
 
    集中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法》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重要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也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集中采购业务发展很快,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集中采购规模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规模已经达到了40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3%,约占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的67%;全国部门集中采购10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约占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的18%;这两项占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85%。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
 
    二是集中采购活动更加透明规范。2008年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规模为4200多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1.6%。公开招标比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办公通用项目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大多采用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协议供货的入围产品和定点采购的入围服务商都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的确定。
 
    三是集中采购活动带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除严格执行“清单”内产品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外,还组织了节能灯具、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节能环保类采购项目,并且通过改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加大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企业和产品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四是集采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广大集采机构十分注重自身规范化建设。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都制定了内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开展调研并着力解决集中采购工作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举办不同层次的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班,大大促进了操作执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这些成绩是各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坚持依法采购、不懈努力的结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集中采购方面取得的成效,充分表明了当前实行集中采购的必要性,也证明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设计的正确性。
 
    加强协作

    推动集采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中采购工作非常重视。2003年国办发(2003)74号文《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国务院在下发的国办发35号文件中再次强调“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因此,当前集采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集采工作形势的需要,我们肩上的任务还很重。这就需要我们再接再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财政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推进集中采购业务发展:
 
    一是加强互动,完善协作机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配合和互助,形成合力。集中采购机构处在采购活动的第一线,可以通过专业化操作,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每项具体的采购活动中,确保采购程序的各个环节规范。同时,由于集采机构对操作执行环节的情况和问题比较清楚,应最大程度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增强制度建设的组织力量,从而起到提高制度办法的可操作性、促进政策制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的作用。
 
    二是加强监管,支持和规范集采业务。集采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经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的主动性和服务的自觉性,把鼓励推动集采业务的开展与加强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解决好政府采购行政性与市场运作性、采购执行主体多元化与集中采购主导、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集中采购独立操作、集采机构设置形式与职责定位之间的重大关系问题,有效地引导集采业务良性发展,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和采购结果最佳等目标。
 
    三是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开展集采业务对专业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财政部今年要启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将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建立集中采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集采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贴近市场。同时严格上岗标准,提升集采业务水平,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最大限度地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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