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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5-08-11 15:09: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座谈嘉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器材装备处处长:谢鸣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原通
 
    河北省公安厅装财处政府采购科科长:阎迎康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沛
 
    江苏省检察院装备处处长:朱新民
 
    标准应从实际出发 不宜一刀切
 
    检察机关每年的办案需求车辆很多,占器材装备较大比例。据了解,2004年检察机关出台了系统内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并按照地区来划分配备标准,例如有些发达地区,以及办案需求较多的地区,在车辆配备上会有所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器材装备处处长谢鸣表示,通过多年的积累,检察机关的车辆配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有了很大提升。
 
    2011年,财政部出台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这对规范全国的执法执勤用车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实际上,因为工作性质的不同,各个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有很大区别,即使同一个系统对车辆的需求也不一样。谢鸣举例说:“有些地市一个检察院10个人,但一年下来案件并不多,10个人配3辆车显然不需要,而有些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办案需求很多,10个人配3辆车又不够。”
 
    另外,现在的犯罪越来越智能化,检察机关也需要与时俱进,表现在车辆上就是现在只有囚车不行了,还需要侦察车、取证车等等。实际上,现在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车辆数量不够,质量不过硬。
 
    谢鸣建议,执法执勤车的配备标准不要一刀切,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保留一定的幅度和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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