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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正式施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经淼 发布于:2018-10-25 14:19:32 来源:辽沈晚报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近期,我省正式施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配备更新。
 
  对于公务用车更新条件,办法规定: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
 
  党政机关应配国产车逐步扩大新能源车配备
 
  办法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制定了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车中新能源汽车应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办法规定: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普通公务不配实物车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社会租赁
 
  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务用车: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及其他特殊公务出行等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车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喷涂标识并装轨迹监控系统
 
  我省公车应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原则不配越野车因需配越野车不得做领导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办法规定,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A公车更新条件
 
  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
 
  B公车配备更新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车: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车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C存在下列情形将追责
 
  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
 
  违反规定将公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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