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舱体宿营车、越野型高平原通用自行式炊事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舱体宿营车、越野型高平原通用自行式炊事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舱体宿营车、越野型高平原通用自行式炊事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HTC-HW-2016-017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羽
项目联系电话:6390594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联系方式:靳助理、010-6626781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羽010-6390594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29层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5、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辆) | 预算金额(万元) | 交货期 |
包一 | 越野型高平原通用自行式炊事车 | 17 | 837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
包二 | 舱体宿营车 | 17 | 2363 |
为武警部队提供一种机动、高效的专用现场饮食保障装备和宿营装备,满足部队平时及野外值勤时的主副食的饮食保障工作和良好的宿营环境等,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用途:自用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车辆改装企业,具有改装车资质;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7)所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8)投标产品中包含压力容器和锅炉设备,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资质,或取得产品制造商相应的“制造商授权”,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 投标人所投的车辆必须满足中国机动车辆颁发牌照所需要的所有手续和要求,即必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底盘属于总装备部专用车辆底盘目录,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09:30 至 2016年06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29层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30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7、标书购买须知:
招标文件售价每包500元/套。售后不退。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标书,另加100元邮寄费,请投标人按如下招标代理地址和账号汇款,并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以上材料均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