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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评标方法使用要量体裁衣

作者:雷伶俐 发布于:2011-02-17 11: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本报从1112期开始推出了“政府采购公务车十大焦点话题之政府篇”和“政府采购公务车十大焦点话题之企业篇”,本期将是企业篇的最后一个话题--评标方法,究竟什么样的评标方法最能体现招标评标的公平?这是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同时,价格和技术一直都是公务车采购天平两端的两个砝码,如何实现物美价廉也是需要设计周密的评标方法来实现。本期我们将投标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的一些疑问整理出来,并采访了相关政府采购官员予以回应,并在多方资深人士的探讨下,总结出更为合适的方法用于评标过程中确保公平和公正,以供参考。

  春节过后,一些省份的汽车协议供货又将开始公开招标,怎么参与投标,参加要给出多少优惠率才合适,让汽车厂商备受纠结。汽车协议供货公开招标与批量采购公开招标有所不同,某厂商大客户负责人表示,协议供货没有明确的标的物,只是招一个入围范围,目前大多协议供货评标过程中,都将重点放在优惠率和价格上面,而将不同技术含量的车型都放在同一个标准上去比较优惠率,对一些技术先进的车型未免有失偏颇。“这就好比拿五星级酒店去跟三星级酒店比价格,怎么都是五星级吃亏。”

  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性价比法,而在公务车采购项目中最常见的是综合评分法。也有厂家提出是不是性价比法更能体现所招车型的性价比呢?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几种评标方法的特点,评标方法的设置是招标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综合评分法更为周全

  “目前的综合评分法是经过长期实践被证明的切实可行的评标办法。”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认为到目前为止,综合评分法是比较能够体现公平又兼顾到采购人需求的一种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胡晓宏认为,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兼顾价格和性能、技术以及销售业绩等多方面,并形成具体的权值,便于计算和评比。

  而性价比法,是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照表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王跃进认为,这种方法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同时太强调价格的主导作用,实际上对技术先进的车型是较为不利的。另外还有一种最低评标价法,用得就更少了,胡晓宏指出,关键是最低价评出的车型往往在质量上难以过关。

  设定分值需体现出产品竞争优势

  尽管经过实践摸索证明综合评分法较为实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平性,还有待加强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认为,有的汽车采购项目的确没有很好地体现产品的竞争优势,而在综合评分法的分值的设置方面也有完善的空间。例如,综合评分法汽车价格所占比分应该是多少一直存在争议,而技术类分值设定究竟应该有多细也存在分歧。

  他认为,公平是相对的,很难做到绝对公平。一般的批量采购招标过程中,由于标的物明确,参数要求也都设置完整,在预算充裕的情况下,可能会侧重于供应商的服务和实力。而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的标的物并不明确,因此优惠率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当然也不能一味追求优惠率而不顾品质和性价比,这就需要合理设计评标分值。

  王跃进认为,目前的综合评分法在技术性能评分分值设置上还不够细化,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分值所代表的不同技术优势,让先进技术的车型在这个环节真正拉开差距;而在分值比例的设置方面,则要根据不同项目需求量体裁衣。

  二次谈判增加灵活度

  目前公务车采购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方法正在逐步完善,在接受了汽车厂商提出的反馈意见后,不少地方的评标方法都在作积极的改进。然而由于技术和性能的分值设置还不够专业,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评标过程中的“误杀”,很多地方开始采用复合式评标法,即二次谈判。

  这种方式现在不仅仅出现在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批量采购公开招标之后往往也会进行一轮二次谈判。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方法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了解到从标书文字中了解不到的东西,并弥补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从而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同时也确保采购人买到确实需要的车型和服务。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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