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公务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政策
作为政府采购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项目之一,公务车采购的改革一向备受关注。近年来,浙江省在公务车采购中,牢固树立“依法采购、廉政采购、科学采购、和谐采购”四大理念,积极探索公务车采购管理和操作新模式,着力提升公务车采购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别是2010年首次对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实行全省联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就此,浙江日报专访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省公务车采购的发展历程。
答: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前,公务车采购并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法律文本,均是采购人自行采购。在采购之前,采购人向预算部门申报采购预算,只要预算审批通过,采购人便可以根据预算和控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政府采购行为得到了规范,公务车采购也划入了集中采购的行列。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从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由于公务车采购金额较大,所以大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但这样的一套程序需要很长的时间。即使顺利,采购一批公务车大概也需要20天的时间。
经过探索,汽车协议供货方式应运而生。所谓汽车协议供货,是指对公务车采购通过统一招标,确定品牌、价格、限期、服务条件等因素,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共享。汽车协议供货的优势首先体现在采购效率上。通过这样的采购形式,实现了一年招标一次,结果多次享用的效果。由此,采购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再说价格方面:在汽车协议供货出现之前,汽车采购,特别是零星公务用车的采购,大多是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中心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基本上仅在代理商之间竞价,没有形成汽车生产厂家的真正竞争。由于代理商的权限所限,公务车采购很难拿到最低的价格。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由以前的代理商参与到厂家直接参与,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基本上就是厂家给4S店的价、给中间销售的价,有的甚至比给4S店的价还低,政府享受了更优惠的价格。
而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则是随着汽车协议供货进一步发展后出现的“升级版”。联动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共享交易成果,提高效率和效益,降低成本。也就是说,通过联动将协议供货的优点得到放大。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在我省是如何实施的。
答:这种新的协议供货实施方式具体到我省,就是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集中采购的专业优势,统一委托省市11家集中采购机构分别组织实施采购。具体由省财政厅统筹协调,省政府采购中心牵头指导,各地财政分级监管,省市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实施,采购结束后,省市县三级共享采购结果,共担监管职责。
全省联动的采购形式,全省共用一个交易平台,共享一个招标结果,集中交易、资源共享。在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活动经费与人力消耗、增加信息公开度、强化监督渠道和监督方便程度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有利于打破各地政府采购市场分而治之的局面,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我们建立了供应商库及其商品服务库,不仅方便评标人评标,而且方便投标人投标,也给采购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
记者:请介绍一下2010年度浙江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的公开招标情况。
答:2010年度浙江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共有全国38家汽车供应商前来竞争,经过评标委员会各专家的认真评审推荐,累计有30个汽车品牌榜上有名,中标入围的品牌汽车全部为中国境内生产,其中浙江吉利、浙江青年、安徽奇瑞等国内自主品牌汽车占了较大比例,比往年有很大的增长。
此次公开招标共设5座小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三个类型11个标项,共吸引了全国38家汽车品牌前来竞争,开标当天供应商提请参加投标的样车数量达到127辆,比2007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多出近50%。开标大会分样车现场、开标现场、评标现场三个场地进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车辆的价格、整车性能、公务适用性、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供货商基本情况等多个因素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高低的排名顺序推荐产生了最终拟入围的汽车品牌。而本次招标所提出的“最低优惠率”概念,对各投标供应商都是全新的考验,最终,一汽丰田以23.5%的优惠率稳居入围品牌榜首,一汽马自达、北京现代、安徽奇瑞等不少品牌的优惠率均高于10%,取得了较好的全省集中招标采购效果。
记者:请问与之前公务车采购相比,2010年度浙江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呈现了哪几个特点。
答:主要呈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首次在协议定点项目政府采购中设定最低优惠率。参加投标的汽车品牌最低优惠率必须不得低于5%,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3家品牌供应商也因之而遭淘汰。通过类似办法,有效地增强了供应商投标的竞争性,较大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价格。
二是首次启用供应商网上报名系统和协议定点项目开评标系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经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系统”登记入库后,通过“供应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和维护投标产品信息,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在网上进行评标,使评审更加客观公正,同时大大加快了标后产品审核效率,有利于加强标后采购管理。
三是首次对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实行全省联动。本次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入围品牌、协议价格及售后服务等采购结果,适用于浙江省本级及杭甬温等11个市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既达到了资源共享,又可实现联合监管。
四是首次在公务用车采购中增设自主创新等政策性评审因素,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本次招标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自主品牌给予一定比例的加分,最高分值可达8分,同时,自主创新品牌汽车中标后,其政府采购代理供货商可免交长期质量保证金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本土自主品牌汽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
答: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2座(含)以下的面包车)的,均应当在本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品牌范围内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或车型,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中标品牌或车型以外产品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单位如需采购执法车辆及特种车辆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其中属于全省批量购置的执法车辆及特种车辆,采购单位不得指定单一品牌,并应在车身上统一喷涂执法或特定标识,具体采购原则上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协议有效期内,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产品如有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审查后,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记者:请解释公务用车协议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的概念。
答:公务用车协议价格为供应商参加本次协议供货时的中标价格,作为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实际采购价格为采购单位通过二次竞价采购后所确定的最终成交价格,应当低于协议价格。协议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均应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等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浙财采监〔2010〕2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及竞价结果的日常监督审查。如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举报反映。如查证属实的,应记录该供货商的不良行为、暂停或取消其本期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曝光,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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