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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定点维修引入打分评价系统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8-31 15: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点维修增速趋稳 评价系统保障采购人权益

  “从2005年的29家定点维修厂,维修金额3500万元,到2010年67家维修厂,维修金额9120万元,定点维修采购金额正逐年上升。”培训主讲人之一汪雁表示,“虽然每年维修金额都跨过一千万整数关口,但从整体增速来看,定点维修增速趋于稳定。”
  
  为服务采购人延长更新周期
  
  “由于定点维修的特殊性,我们从原来的每一年更新一次供应商名单,改为每两年更新一次,为的是能够更好地让维修厂服务于采购人。”汪雁针对近几年定点维修整体增速稳定现象表示,汽车维修需要与修理厂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更新周期变长,目的在于将服务较好的维修厂与采购人建立长久的合作机制。
  
  借鉴网上购物 引入打分评价系统
  
  汪雁指出,为了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监管,采购中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推出一套服务评价系统。“我们参考了网购的售后打分系统,将会把这种模式运用在汽车维修上,采购人在修完车,可以去采购中心网站进行打分评价,时间为期一个月,一个月内如果采购人不作出评价,系统将默认为优,但为了避免影响验收结算周期,评价模块将不与验收单捆绑执行。”她说。
  
  同时为了保证维修厂的利益,采购中心也效仿汽车加油实行维修厂自行在采购中心采购人信息库中查询核实采购人信息,避免了以往人工确定采购人定点资格的诸多弊端。
  
  例外情况
  
  关于定点维修常出现的特殊情况,汪雁总结在四种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一是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汽车生产厂商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的;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三是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四是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的车辆。
  
  此外,汪雁还指出了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一是定点维修厂高于市场价格的,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条件下,采购人发现定点维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若采购人承诺对维修服务、维修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可以在定点以外的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但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维修厂的报价文件及维修清单。
  
  二是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价格维修本单位车辆。同时需要以季度为单位,向采购中心报送维修金额数据。
  
  三是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在定点外维修的,采购人应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委托采购中心采用网上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采购,网上竞价流程按采购中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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